上海婚介网:后老伴儿把房子卖给了亲儿子
张大妈今年已经68岁高龄,24年前,她与李大爷登记结婚,两人都是再婚,婚后一起在李大爷家生活,日子过得倒也和睦。
2012年5月19日,76岁的李大爷因病去世。老伴儿的病逝对张大妈打击很大,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个更大的打击。
李大爷生前有一套50多平米的房子,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。虽然房子在李大爷名下,却一直由他的大儿子李某住着。老伴儿去世后,张大妈到房管局询问房子的相关情况,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过户了,她怎么也没想到,新户主竟是自己的继子李某。
原来,在李大爷去世的前两个月,他就和大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以一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,而这一切,张大妈竟毫不知情。
“他从来没跟我说过要卖房子,这房子是结婚后买的,是共同财产,他说卖就卖啦?现在房价那么高,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一万块钱,怎么可能!这里面肯定有问题。”张大娘认为,李大爷未经自己同意,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。于是,她将继子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老伴儿与继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上海婚介网了解到法院判决: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无效
张大妈说,她和李大爷虽是“半路夫妻”,但也有20多年的感情,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,他怎么能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房子卖出呢?为此,她请求法院一定要给她个说法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大妈与李大爷1989年5月30日结婚,1999年12月,李大爷购买本案房屋,该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,属夫妻共同财产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,“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。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”
李大爷未经共有人张大妈同意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,该行为属无效。且李某以明显低于当时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受该住房的行为并非善意,其结果侵犯了张大妈的合法利益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
2013年2月25日,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李大爷签订的《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》无效。李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,现已提起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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